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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股份: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文章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2024-11-19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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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核实的议案》。 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2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4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11月6日,公司披露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1月14日为授予日,以1.8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282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人,以1.8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2,82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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